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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束一段婚姻,要跟他/她好聚好散,只要在離婚協議書簽名,去戶政登記就夠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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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方式有兩種,一種是打離婚官司,一種是離婚協議。

若選擇以好聚好散的方式結束一段婚姻,雖然只要雙方及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,

並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離婚就生效了~

但是當離婚協議書上涉及扶養費、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時,

真的可以信任對方會依照協議書的內容履行嗎?

尤其是扶養費的給付,通常都需要用數十年來分期給付,

對方真的會依約按期支付嗎?

此時,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,才是能真正確保自己權益的方式。

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,有關扶養費、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的部分,都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。

也就是說,如果需給付金錢的那一方,沒有依照協議書的約定給付,或是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給付,

都可以持公證書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對方的財產。

反之,若離婚協議書上涉及這些財產的給付,但是沒有經過公證。

未來對方反悔不給錢的時候,只能用打官司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,

而訴訟動輒兩三年之久,以為和對方已經好聚好散,

卻仍然要為了一段不盡圓滿的婚姻傷神傷財!

 

本所可免費提供離婚協議書範本,

並依雙方協議結果協助修改內容~

僅收取公證費用~

#離婚協議書相關公證服務,

歡迎來電洽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

02-2546-61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