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公認證,而欲授權他人前來時,請代理人準備 代理人之身分證 授權書(以下擇一) 授權書(蓋用本人之印鑑章,同印鑑證明) 供本所留存之本人之印鑑證明正本(需為戶政事務所於六個月內核發,印鑑證明的用途須為公證用或不限定用途。) 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之授權書 經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