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強制執行?
由於法律原則上不允許人民自力救濟,因此當債務人欠錢、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時,
債權人不能衝到債務人家中把值錢的物品搬走抵債、房東也不能找鎖匠擅自進入房客租屋處,
必需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實現自己的權利~國家為債權人實現權利而進行的程序,
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程序~
何謂執行名義?
國家行使公權力也必須要有一定的憑據,
(大家也很難想像在沒憑沒據的情形下,自己的房子就被查封拍賣....)
因此債權人聲請國家發動強制執行程序前,需要拿出法律所規定的憑據,
也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,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,
可以做為執行名義的有下列六種:
一、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二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。
四、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
五、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 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。
六、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。(例如本票裁定確定)
因此,公證書如果有附加強制執行條款~
是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的!
出租房子時,如果單純只有雙方簽訂的租約~
而未辦理公證,日後若房客不繳租金、租約到期不搬走、
房東不還押租金,都只能透過調解或是打官司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!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