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年監護制度是指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,已經喪失意思能力時,透過聲請人向法院聲請的程序,法院會為這位喪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選定一個監護人,當其法定代理人。
過去只有所謂的法定監護制度,亦即法院只能從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中選任監護人。
但在實務上,這樣的法定監護制度,不免淪為繼承人爭產的工具,或實際上在受監護人生病時陪伴他(她)的人,是受監護人的摯友、沒有婚姻關係的伴侶,但在受監護人受監護宣告時,只因為與受監護人並沒有親屬關係,而無法擔任監護人。
因此,考量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有時未能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,108年5月民法修正,新增意定監護制度。
成年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,可以預先和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,約定若有一天自己老了、病了,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,由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。
未來法院為監護宣告時,也會尊重本人的意思,以意定監護契約為優先,由意定監護的受任人擔任監護人,取代過去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的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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